来源:本网站 时间:2017-06-28
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制修订项目(简称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管理、标准研制、项目审查、批准与发布、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标准修改单的制订和标准复审等。
本办法所称标准项目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总公司企业标准 、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项目以及标准预研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
标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国家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审议、国家局办公会审定和项目计划下达等。
项目申报。国家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战略和行业工作重点,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承担标准项目的单位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以下简称标准化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以下统称《申报书》,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格式文本均可从标准化网“工具辞典”栏下载)并报送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汇总。
国家局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对重大标准项目进行招标。
项目初审。标准化中心在申报日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并按不同领域和专业将《申报书》分送行业相关技术委员会(包括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和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等)进行技术初审。必要时,可分送多个技术委员会或分送行业有关重点标准研究室进行联合初审。
各技术委员会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提出明确初审意见。标准化中心汇总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并提出建议报国家局主管部门。
专家评审。国家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初审情况,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在综合考察标准立项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前期研究情况、牵头单位的整体水平以及经费预算等基础上,提出立项评审意见和结论。
审定下达。国家局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议后,编制标准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国家局办公会审定。通过审定后,以国家局或总公司文件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原则上要在当年的一季度下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各项目承担(协作)单位根据计划文件与国家局或总公司签订标准项目专项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
标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应按专项合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管理等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归口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标准项目涉及的有关技术和管理内容,组织有关委员,或邀请其他技术委员会委员、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对项目技术路线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把关、评议等。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专家对有关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阶段性评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若专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内容或条款进行调整,牵头承担单位须填报《标准项目合同修订(撤消)申请书》并报归口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标准研制
标准研制过程中应对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立进行充分的科学性论证及适用性验证并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其中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研制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须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或)相关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一般应分别在国家局内网和标准化网征集意见。
在标准预研项目、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可没有广泛征求意见环节,但须就技术报告主要内容采用函件或会议形式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牵头承担单位须对反馈意见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研究并在与其他承担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纳。具体反馈意见及反馈单位数量都须记录在案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采纳的意见要据此对原稿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以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详述理由,必要时须与提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若采纳反馈意见后对原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须分发第二(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标准预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项目组认为研究成果或其中部分成果较为成熟,在经专家论证并明确建议转化为相应标准的情况下,可向归口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后提交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牵头承担单位将标准项目送审材料提交标准化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标准送审材料通常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含经费使用情况)、意见汇总处理表、有关实验、验证报告及专项合同等。标准预研、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项目送审材料通常包括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意见汇总处理表或(和)专家论证意见等。标准物质项目还要提交国家一级或二级标准物质的授权证明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要附标准原文和译文。
标准化中心要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局、总公司年度计划;2.送审材料是否齐全;3.是否完成了《专项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发的单位是否广泛和意见反馈情况是否符合要求;5.标准编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牵头承担单位依据形式审查意见对标准项目送审材料修改后,提交归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授权正、副秘书长)初审后提交本技术委员会委员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由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由全标委秘书处组织全标委或相关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前的把关或审查后的论证。
技术审查分为会议审查(以下简称会审)和函件审查(以下简称函审),一般以会审为主,仅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并经全标委同意后,可组织函审;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类标准不得进行函审。各技术委员会在组织技术审查时要在会审或函审投票前15天,将标准送审材料送达委员。
各技术委员会会审时到会(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或应回函投票)委员人数的3/4以上,否则审查无效。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审查答辩。委员们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标准送审稿提出赞成、弃权或反对的表决意见。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标准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 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安全、先进、合理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3.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有无重复、交叉、矛盾现象;4.在征求意见中有无重大意见,所占的比例以及处理是否得当;5.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6.对采标程度、标准性质以及实施等提出建议。
会审时,原则上要协商一致。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要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和多数委员意见写出审查意见并需经委员会合议后通过。会审时到会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1/4方为通过(受委员委托列席会议的代表无表决权)。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中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1/4方为通过。
标准的表决结果及审查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标准审定结论表》;函审时,应填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单》。经该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作为标准草案报批稿的附件。
对标准送审稿有重大分歧时,须在审定结论中详细说明,必要时,由全标委秘书处或国家局主管部门组织审定裁决。
通过技术审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公司企业标准以及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根据审定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一般须在1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牵头承担单位要根据审定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再次审查(原则上不得采用函审方式)。
标准预研项目技术审查时,要明确对审查通过的研究成果处理建议,通常包括以技术报告结题和以技术报告结题并建议将相关成果转化为标准。技术报告由国家局主管部门存档,如必要,由国家局、总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对建议转化为标准的研究成果,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后提交技术委员会送审。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标准化中心审核。标准报批材料要求见附件2。
全标委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程序和技术审核,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并经全标委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全标委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批准。必要时,全标委秘书处可组织相关领域的全标委或技术委员会委员进行批准发布前的论证。
国家标准由国家局审查后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报批;行业标准由国家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总公司企业标准由总公司批准发布。
项目批准结题或标准批准发布为项目完成、终止的时间。
第七章 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
为缩短部分标准的制修订周期,以及针对突发紧急事件制修订应急标准的需要,可采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标准项目以及应急标准项目均可申请采用相应快速程序:
(一)一般标准项目: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采用B程序;
——现行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
——我国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B程序。
(二)应急标准项目可采用C程序。
采用快速程序的一般标准项目,要按正常程序申报并说明采用快速程序理由,同时由国家局下达任务。采用快速程序的应急标准项目,可由国家局直接下达任务,指定标准起草单位。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需同时报国标委。
一般标准项目执行快速程序后,从相应阶段开始按照正常程序依次执行。应急标准执行快速程序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标准草案送审稿须经有关专家会审,不得函审。
——应急标准的应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要在前言中说明。
第八章 标准修改单的制订和标准复审
国家、行业标准及总公司企业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订该标准的修改单。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国家标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行业标准及总公司企业标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3项。
国家、行业标准及总公司企业标准修改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或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本办法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提交全标委秘书处复核。
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后5年内(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3年内)、总公司企业标准实施后3年内,国家局主管部门要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对现行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或其中的有关内容是否继续有效、应予以修订(或制定标准修改单)、废止。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要广泛征求各相关使用方的意见。
全标委秘书处负责对复审意见进行汇总并写出《标准复审结论报告》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批;复审国家标准的,还须填写《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表》和《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标委。
根据复审意见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制订标准修改单或列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标准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烟草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烟办[2015]63号)执行。原则上,郑州烟草研究院承担项目的经费按项目计划确定的预算额度列入本单位预算,向国家局财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其他项目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自筹解决。
对没有烟草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总公司企业标准,具有较强地方特点,确有必要在本地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经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等行业直属单位报国家局同意后,行业内单位方可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制订或参与制订烟草类地方标准。在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须防止出现与相关烟草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行业有关要求不协调的问题,在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及时报上一级单位备案。
严禁未实质性参与标准项目工作的人员在项目成果中署名。原则上,除科研院所外,厅局级领导同志不得在项目成果中署名。各项目署名的完成人中,处级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1/3。
行业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25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规程》(国烟科[2010]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涉及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项目的研制要求
一、工艺和物理指标类:
须进行共同试验研究以验证相关方法和检测数据。参与共同试验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若行业内有两种以上不同型号检测仪器可以对同一指标进行检测的,所制修订的标准须兼顾各型号的检测仪器,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二、化学分析类:
1.在化学分析类方法确定及试验验证过程中,要明确并验证标准的适用范围。如该方法适用于烟草及烟草制品,则要对烟草和烟草制品同时进行分析和验证。对于烟草,应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不同类型,必要时还要包括晒红烟、晒黄烟等;对于烟草制品,要包括烤烟型、混合型卷烟以及雪茄烟;对于烟草及烟草制品,要分别对部分进口烟叶、卷烟和雪茄烟进行分析验证。通常还要包括分析对象不同的预期含量水平的比对测试。
2.标准文本中要包括对所制订标准方法的评价:
——在方法准确度评价中,要按照国家标准GB/T 6379/ISO 5725《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同时要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以评价方法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并将“重复性”、“再现性”、“定量限”和“回收率”作为该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不具备按照GB/T 6379/ISO 5725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的,如该方法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可直接引用其“重复性值”和“再现性值”,同时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不具备按照GB/T 6379/ISO 5725进行“重复性”和“再现性”试验,该方法也不属于等同采用ISO、CORESTA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的,仅进行“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的试验,以此作为该方法适用性评价的内容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
3.试验报告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按上述要求进行的不少于5家试验室参加的比对试验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
——按上述要求进行“重复性”、“再现性”、“定量限”、“回收率”试验的情况及分析结果。
——所建立方法与现行标准方法、经典方法、文献报道方法等进行比对试验的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如条件具备,还应与卷烟标样、参比卷烟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分析比对,提交比对及分析结果。
附件2
各类标准项目报批材料清单
报批材料目录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总 公 司 企业标准 |
标准预研项目 |
国家标准物质 |
行业标准样品 |
报批公文 |
1 |
1 |
1 |
1 |
1 |
1 |
标准报批稿 |
5 |
4 |
2 |
- |
- |
- |
标准送审稿 |
1 |
1 |
1 |
- |
- |
- |
编制说明及 有关附件 |
3 |
2 |
1 |
- |
- |
- |
工作报告 |
- |
- |
- |
2 |
1 |
1 |
技术报告报批稿 |
- |
- |
- |
2 |
- |
- |
技术报告送审稿 |
- |
- |
- |
1 |
- |
- |
研制报告 |
- |
- |
- |
- |
1 |
1 |
意见汇总处理表 |
2 |
1 |
1 |
1(可无) |
1(可无) |
1(可无)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审定结论表(含专家签字投票单)或函审结论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审单) |
3 |
1 |
1 |
1 |
1 |
1 |
标准项目经费 决 算 单 |
1 |
1 |
1 |
1 |
1 |
1 |
注:1.标准报批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需同时报电子版;如有插图,须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2份。 2.国家标准物质还须提交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如属采标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须提交采标原文(或复制件)和译文,其中国标2份、行标1份。 4.各标准项目在整体结题报批,或阶段性成果报批时,均应提交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总决算单或阶段性决算单1份。 |